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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志明

靖霖义乌所副主任

擅长领域

传统犯罪研究与辩护


联系方式:15158977618 邮箱:575239468@qq.com
执业经历

1.2011年7月至2016年10月,在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

2.2016年10月至今,在靖霖律师事务所执业。


所获荣誉

1.2015年义乌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团体冠军;

2.2015年度义乌市优秀律师;

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第二届“六和优秀辩护词∕代理词”三等奖。


主办或参与办理的部分案件

1.林某某诈骗罪一案,结合银行流水就公诉机关在犯罪金额的计算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辩护意见,最终大幅降低金额并认定为从犯,获得减轻处罚;

2.林某某盗窃罪一案,检察院起诉盗窃金额为14万余元,建议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辩护,法院认为认定犯罪金额的证据不足,认定为入户盗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法律援助);

3.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4.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一案,就认定赌资数额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提出辩护意见,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法律援助);

5.陈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就受害人的陈述是否客观提出辩护意见,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做出不起诉决定;

6.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经辩护,省高院做出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7.张某开设赌场罪一案,就认定赌资数额的方法及证据提出辩护意见,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对被告人做出从轻处罚;

8.张某某诈骗罪一案,在受害人否认退赃的情况下,通过受害人的银行流水印证被告人退赃的辩解,最终法院认定了被告人退赃情节;

9.文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侦查阶段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获得取保候审;

10.何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通过法庭发问固定证据、通过质证否定到案经过,通过辩论阐明何某某构成自首的道理,最终法院认定何某某构成自首并从轻处罚;

10.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侦查阶段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获得取保候审;

11.王某合同诈骗罪一案,以诈骗罪立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提出了应认定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和取保候审申请,一审开庭前获得取保候审,法院最终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判处缓刑;

12.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审查批捕阶段提出无逮捕必要性的辩护意见,获得不批捕;

13.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侦查阶段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获得取保候审;

14.袁某诈骗罪一案,审查批捕阶段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获得不批捕;

15.黄某某抢劫罪一案,二审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某中院改变一审判决,从轻判处;

16.朱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与被害人达成和解,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获得监视居住,法院最终判处缓刑。